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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海洋法观念变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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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随晚清中国海防观念的变迁同时,国际海洋法对海权的界定,也进入中国。近代百余年是中国接受国际海权法观念的百年,亦是国际上海洋国土主权概念形成的百年。


  国际海洋法观念入华


  清末,西方舰船来到中国沿海口岸之后,因海权而起的纠纷日多,清朝朝野始有运用国际公法保护本国海疆之意。恭亲王在奏折中以《万国公法》为据称“外国持论,往往以海洋距岸十数里外,凡系枪炮所不及,即为各国公共之地,其开往占住,即可听各国自便。


  “水界”概念产生


  “水界”区(the limit of their territorialwater)最早出现在1899年晚清政府与墨西哥签订的友好通商条约中。该条约第11条规定,中国和墨西哥“彼此均以海岸去地三力克(每力克合中国10里)为水界,以退潮为准。界内由本国将海关章程切实施行,并设法巡缉以杜走私、漏税”。从其英文来看,水界是指一国管辖海域范围,既包括领海又包括大洋中该国群岛。晚清政府对西沙岛礁、东沙群岛东沙岛的行政管理就体现了这种思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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