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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类对海洋的四次分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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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0海里管辖权诞生


  1945年9月,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了大陆架公告,宣布“处于公海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,属于美国,受美国的管辖及控制”。从而把地质学上的大陆架概念引进了海洋法。美国国务院稍后又发表补充声明:大陆架为上覆水深600英尺的海床和底土。随后墨西哥、巴拿马、哥斯达黎加,以及一些拉丁美洲、亚洲国家先后发表公告,提出200海里管辖权的主张。


  联合国海洋法的诞生


  1958年2月24日,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,形成了四个公约,即《领海及毗连区公约》、《公海公约》、《大陆架公约》和《捕鱼与养护公海生活资源公约》。1960年又召开了第二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,专门讨论上次会议未解决的领海宽度和渔区问题,但未取得成果。1970年,联合国大会通过了《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及洋底的原则宣言》,宣布国际海底区域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。1972年,非洲国家在拉美国家


  200海里海洋权的基础上,提出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,要求通过新的海洋法公约,建立新的海洋法制度。1973年12月,召开了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,会议于1982年12月结束,通过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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